环保部网站15日消息,为更进一步增强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强化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的科学依据,推展解决问题影响科学发展和伤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引人注目环境问题,环保部就强化地方环保标准工作明确提出涉及意见。 意见拒绝减缓制修改地方环保标准步伐,提高环保标准实行水平,强化环保标准宣传培训。 意见全文如下 一、减缓制修改地方环保标准步伐 (一)制订地方环保标准发展规划或计划。
各地要强化本地区环境问题研究,辨识影响环境质量提高的主要污染物及废气源,因地制宜制订地方环保标准规划或计划。地方环保标准规划或计划不应还包括标准制修改计划、标准实行评估、标准宣传培训等内容。
(二)具体制订地方环保标准的重点区域。有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应制订地方污染物废气标准:严苛实行现行国家污染物废气标准后,环境质量依然无法合格的地区;国务院批准后实行的环保规划、计划确认的重点地区;产业集中度低、环境问题引人注目、当地群众反映反感的地区;地方特色产业或特有污染物导致环境问题的地区;国家标准涉及规定无法符合当地环境管理拒绝,必须更进一步细化具体的地区。
希望各地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未规定的项目制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三)依法制订地方环保标准。不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废气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其第9号)规定,制订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废气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我部备案。
地方环保标准不应与国家环保标准体系结构完全一致。在地方环保标准中只规定个别指标,其余指标参考国家环保标准实行的,不应在标准文本中不予具体。新的国家环保标准公布后,要及时审核修改适当的地方环保标准。 各地在制订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生态等方面的地方环保标准时,不应谨慎确认标准的性质与内容;确实适当制订强制性标准的,不应参考地方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废气标准管理。
国家环保标准仍未规定的环境监测、管理技术规范,地方可以制订全面推行标准,待适当的国家环保标准公布后废除。 二、提高环保标准实行水平 (四)精确做到各类环保标准起到定位。环境质量标准是评价环境状况的标尺,其实行不应划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与生态环境伤害责任终生追究制,引领全社会联合维护和提高环境质量。污染物废气标准是对污染物废气掌控的基本拒绝,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不应依据废气标准严苛新的、改为、改建项目环评审核,并融合当地环境容量和总量掌控等目标,适当时原作更为严苛的污染物废气掌控拒绝,并将其划入污水处理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作为日常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必要依据。
现有企业在标准实行过渡期后不应严格执行新标准。继续执行国家污染物废气标准尤其废气限值的地区要制订明确实施方案。全面继续执行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废气标准,着力解决问题选择性继续执行标准及项目指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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